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5-10-21

2050

摘要:沪人社力发(2011)2号关于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

沪人社力发(20112

关于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职业资格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对应的;

(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

2)本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

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三、关于配偶落户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关于落户地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在线咨询
一对一规划顾问

一对一规划顾问

微信扫一扫 免费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电话:400-999-9964

投诉建议:021-31010520

顶部

微信扫一扫,添加专业顾问
联系顾问为您精准算分
我们正在努力测算您的分数
微信扫一扫添加专业顾问,即可获取测评结果。
恭喜您已达标!您的分数是120
微信扫一扫添加专业顾问,助您落户上海快人一步!
很遗憾未达标,您的分数是80
请不要灰心!微信扫一扫添加专业顾问,为您定制专属积分落户方案。
上海积分落户指南免费领
上海积分落户指南免费领
最新最全内部资料免费领
最新最全内部资料免费领
专业顾问一对一定制规划
专业顾问一对一定制规划
最新资讯每天分享
最新资讯每天分享
更多福利,等你解锁!

更多福利,等你解锁!

一对一规划顾问

一对一规划顾问

掌握最新资讯,独家资料,专业人员随时在线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