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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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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必须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达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招生入学纳入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四、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继续就读初中,在办理就读手续时应符合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六、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七、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标准、招生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八、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家长,学校还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九、2008年5月24、25日为全市小学接受适龄儿童报名时间。
十、2008年6月30日为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十一、各类学校应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转载自上海教育(上海教育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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