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中小学入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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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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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一)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

一、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上海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二)根据上海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全面试行上海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上海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上海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上海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和沪人社就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区县义务教育招生计划,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梯度赋权政策要求,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5月23日-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日,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上海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上海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居住证》(或《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二、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一)跨区县就读的上海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和到居住地就读的学生入学。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 “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招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公示。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

民办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应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二)上海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5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三)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居住证》或《上海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5年5月9-10日。

(四)民办学校要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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