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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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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政府《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教委沪教委基(2015)10号等文件,在静安区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细则如下:
一、报名对象:2008.9.1——2009.8.31期间出生的非上海户籍儿童
二、凡申请在静安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父母和儿童均需办理静安区的居住证件和父母务工证明,具体如下:
※儿童本人在有效期内的《上海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儿童本人在有效期内的《上海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上海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适龄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
三、非上海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可持家庭户口簿、适龄儿童出生证、《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静安区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及上述证件(任选一类),按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就读。
四、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对非上海户籍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验证和审核。验证和审核通过的,区教育局将根据适龄儿童的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情况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安排;验证信息有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接受入学。
根据市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静安区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自2015学年起,先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五、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使用上海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上海教材。上海目前对持有上述有效证件的非上海户籍适龄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目前到初中毕业为止。
转载自静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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