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宁幼儿园招生细则

积分落户服务站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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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长宁幼儿园招生细则

2016 年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12 年9 月1 日~2013 年8 月31 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本区内小班适龄儿童。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 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登记时,家长携带适龄儿童户口簿(2016 年4 月15 日之前报进户口)、出生证、房产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对应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所有人有所要求。对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对口入园;对不符合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2.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

上海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家长可持适龄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房产证地址对应幼儿园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幼儿园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非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3. 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

在长宁区租房的上海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家长持适龄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进行信息采集。

区学前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在安排本区户籍和本市户籍长宁产证适龄儿童入园的基础上,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原则,实行区域统筹入园。

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学额情况,依据父母一方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适龄儿童父母持有长宁房产证等条件设定先后顺序,按下列梯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公办园。无法进入公办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民办幼儿园。

1.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且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且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截止至2016 年8 月30 日仍在有效期内)及积分通知书、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地址为长宁,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对应幼教学区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2.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但未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但未达标准分值的适龄儿童进行信息采集时,家长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 月30 日仍在有效期内)、房产证(产权所有人须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或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地地址为长宁,且与居住证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出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附近托幼管理中心下属的托儿所办理信息采集手续。

Ps: 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统计截止日期4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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