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山中小学入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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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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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入学。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根据沪府办[2010]73号文、沪教委基[2011]8号文等文件精神,…

一、各中小学要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辖区内的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入学。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根据沪府办[2010]73号文、沪教委基[2011]8号文等文件精神,我区大场镇、庙行镇作为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试点街镇,积极试行本市户籍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的改革。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招生入学实施细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宝山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要求在宝山就读初中的学生,根据市教委有关政策,由区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四、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居住证件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凡需在宝山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镇或学校申请就读,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学生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五、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籍证明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家长须携带有效居住证件、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民办初中报名时,学生需带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件)、《上海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各类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根据市教委文件精神,2011年试行民办初中、小学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办法。

六、小学招生工作

(一)招生对象:具有宝山户籍、试点区域内持有《居住地登记回执》、持有在宝山办理的上海居住证件并符合条件且居住,于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身心健康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须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对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发放“入学告知书”,家长签收“入学告知书”后按要求及时将回执寄给学校。

(三)招生说明

1、新建住宅公建配套尚未落实的地块新生入学,可由学区或镇教委协调安排,确保新生按时入学。

2、居住地管理试点区域(大场镇、庙行镇)内的学校,按照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入学原则,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工作。

七、初中招生工作

(一)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按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收辖区内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调配的学生入学。

2、在宝山公办小学或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升学手续,区教育局按政策,并和各镇统筹安排就读中学。

3、在外区县就读小学的宝山户籍毕业生,要求回宝山的,按市教委有关规定,在我区收到相关材料后,统筹调配初中入学。

(二)招生说明

1、非宝山户籍小学毕业申请在宝山继续就读初中的学生,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域教育资源条件,统筹调配安排。

2、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划定校区,由局会同镇政府、学校协调解决。

3、已在宝山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存在小学毕业问题,原则上继续在本校升级,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若申请到民办学校就读初中,需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八、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2011年5月7—8日。

民办初中面谈时间:2011年5月14—15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初中学校于2011年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九、各校应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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